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,需連同8,00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,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。根據破產條例,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,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,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。
在頒佈破產令後,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(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)上刊登通告。
根據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第459條,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,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、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。
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。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,取得進一步的資料。 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,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。
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、令人不滿的行為、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。
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;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;則會視乎情況而定,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,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。
*按Mansfield Consulting Ltd 2016-2023全港債務重組成功批核個案市場佔有率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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